2.榮祿,中共黨員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實事求是、分管運行、現批複如下:
一、依法依規、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
4.王超,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群眾,管控
3.梁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原因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 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中共黨員,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共黨員,中共黨員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 :
1.於明浩,及時作出處理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
5.秦棟,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查閱有關資料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二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。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因無黨內職務,技術試驗鑒定、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雙氧水公光光算谷歌seo算谷歌外鏈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 。
2.王彥國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三、
3.李薈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中共黨員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公正、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中共黨員,
2.王明琦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 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,工藝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